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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惠州法院认真贯彻习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以更优司法服务为惠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惠州中院从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优化营商环境十大案例,涵盖民商事、刑事、破产和执行等各类型案件,彰显了“助企纾困解难、保护科技创新、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等各方面审判执行成效。

  案例二:攀附知名商标的楼盘名称构成侵权——广州某实业公司与惠阳某实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某塑料公司与钟某、梁某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案例四:超出必要限度的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构成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与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六:严惩偷税漏税行为,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杨某、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例七:网络“直播带货”售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八:“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助力高效解纷——某能源公司与某包装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厚植法治沃土,规范用工行为——申请执行人莫某明与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案

  案例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解决企业困难——申请执行人某涂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2017年8月,某科技公司向某电机公司发出一份《采购订单》用于采购无刷马达,某电机公司盖章回传后即着手生产。在约定的交货日前,某科技公司通知暂停生产,后某电机公司多次催促确定交货时间,某科技公司均未回复。为此,某电机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某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应货款。某电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某科技公司支付执行款,并向某电机公司发出《催告函》,告知其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及《采购订单》的约定应在2020年7月23日前交货。某电机公司以零配件放置时间过长部分损坏,零部件缺失等为由,仅将部分货物送到指定的收货地点。某科技公司经检验认为质量不合格拒收,并出具本公司《IQC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后,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涉案合同,要求某电机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电机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经某科技公司催告,仍确有归属于某电机公司的原因无法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另外,某科技公司经检验认为部分货物质量不合格拒收,某机电公司对此申请质量鉴定,但不预交鉴定费用导致所主张货物质量合格事实不能通过鉴定的方式予以确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某电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某电机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与其在前诉中明确表示可以将订单中货物全部交付不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在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某科技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请求某电机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予以支持。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信,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企业来说,诚实信用不仅是灵魂、生命,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市场主体坚持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也需要法院秉公办案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02.攀附知名商标的楼盘名称构成侵权——广州某实业公司与惠阳某实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注册商标权。惠阳某实业公司开发的“名苑星河湾花园”住宅小区的营销中心附近多处宣传海报使用“星河湾”字样,小区大门、绿化地带建筑物、小区内信箱、楼栋单元号、指示牌均使用“星河湾”字样。广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阳某实业公司不得使用“星河湾”字样、销毁涉案的宣传资料;拆除涉及“星河湾”字样的招牌、标识;向当地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楼盘名称。惠阳某实业公司认为涉案“名苑星河湾”小区是以惠州市惠阳区星河路名称命名,且并不能通过侵害广州某实业公司的商标获得其他优势。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惠阳某实业公司从事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经营活动与上述两枚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高度相似和关联。经过多年的使用,广州某实业公司开发的“星河湾”房地产项目在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星河湾”名称具有显著性,已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而惠阳某实业公司将他人已注册服务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构成侵害商标权。惠阳某实业公司的楼盘地名以采取在文字上拼凑附会的方式,选取了他人注册的商品特有名称“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攀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影响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支持广东某实业公司的诉求,并判令惠阳某实业公司赔偿广州某实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5万元。

  楼盘名称作为房地产项目的“名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本案依法认定惠阳某实业公司的侵权责任,充分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了“傍名牌”等侵权行为,维护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助推构建公平诚信市场环境,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某塑料公司股东有张某、钟某、郭某三人。2016年3月至2021年2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钟某。梁某为该司雇请的财务人员。2017年12月某塑料公司召开了股东会,股东三人均参加,并制定了《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同意为梁某对案外人胡某享有的借款债权(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止,月利率4%,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按照未归还的借款总额的2‰计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2018年8月22日,某塑料公司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被政府收回,并获得898.268万元补偿款。某塑料公司在收到补偿款当日,钟某向梁某转账518.2万元,声称包括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某塑料公司其他股东有不同意见,某塑料公司主张钟某、梁某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要求钟某、梁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塑料公司在履行该担保责任时,借款时长仅3年余,却偿还给债权人梁某本息及其他费用高达518.2万元,根据保证合同,远远背离民间借贷的正常利率水平,且某塑料公司偿付借款时,已超过双方合同约定的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的保证期限,但钟某作为时任某塑料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未对该付款提出任何质疑,或提交股东会作出决议予以确认,且作出该商业决议时,钟某处于主导地位,该商业决定的必要性与商业风险完全不匹配,超过了钟某履行职权的合理限度和范围,违反了忠诚、善良及慎重注意的职业伦理,存在消极、恶意处理公司财产之嫌,给某塑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某塑料公司损失518.2万元责任。

  忠实义务,指管理层竭尽忠诚地履行职务,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和适当目的行事。忠实义务是为管理层设置的一条入法的“道德准则”,也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在公司领域的具体表现。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助推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04.超出必要限度的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构成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与杨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某微信公众号的主体及运营者杨某某在公众号发布文章,文中内容诸如:“当一家企业一旦放弃底线,会迅速堕落到何等境地”等。涉案网络文章发布后,便被大量点击、阅读、评论并转载,引发众多网友跟帖评论,其多为负面评论。某科技公司认为涉案文章列举了不实信息,并多次使用暗示性、侮辱性言辞对某科技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恶意诋毁和诽谤,故起诉至法院。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某通过在各大门户网站检索相关资讯后分析整合成涉案文章,虽杨某某认为文章引用的报道有真实来源可查,但其提供的材料仅能显示引用的信息具有来源,而不能反映文章引用资讯所依据的事实系经合理核实后基本属实的。另外,经公众号运营者编辑后的“精选留言”,绝大多数是对某科技公司的负面评价,具有舆论的导向性。杨某某在公众号中发表的言论超出舆论监督合理限度。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构成对某科技公司的名誉侵权。判令杨某某删除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案涉侵权文章并持续刊载致歉声明三十日,赔偿某科技公司一定的公证费和经济损失。

  商业信誉是法人名誉权的核心,是关乎企业法人发展命脉的重要人格因素,商业信誉受到侵害的,可能造成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损害。言论具有明显恶意,且超出社会评论和舆论监督理的必要限度的,可认定侵害了法人名誉权,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法人的名誉权,保障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体现。

  某科技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高新技术企业。自2012年起,某科技公司因过度举债导致资金链断裂深陷债务泥潭,名下土地及房产均被法院查封,引起职工与债权人的强烈不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1年8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2年2月2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各表决组、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5月31日,法院裁定批准某科技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最终,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100%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实现100%清偿,普通债权10万元以下(包括本数)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7.17%比例清偿。2022年8月31日,某科技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2年9月15日,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本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某科技公司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已由管理人管理平稳过渡至由重整方管理,逐步恢复正常经营。

  本案系通过高效推进破产重整程序恢复债务人经营活力,实现债务人企业涅槃重生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积极指导管理人与重整方、债务人及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高效率高质量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实现了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使得全体债权人能够获得公平清偿。本案中,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府院联动程序,发挥各类要素和资源的潜力,保障债务人工业园区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在实现困境企业扭亏为盈、提高债务人的经营效率的特殊功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6.严惩偷税漏税行为,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杨某、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杨某系某贸易公司的大股东,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林某系该司出纳,负责资金收支结算(另外两名同案相关人员已另案处理)。2015年5月,虚开增值税犯罪团伙成员刘某找到杨某,称其鞋厂有增值税专用售可用于抵扣税款,购买价格是开票金额的10%。随后,杨某等向刘某团伙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经查,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团伙利用其控制的四家鞋厂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票面金额合计12305246.79元,税款数额合计1787941.88元,退税数额合计1502699.55元)。

  侦查及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退税款人民币751350元,另两名同案人员一并退缴税款合计1502699.55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虚开发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涉及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作为某贸易公司的雇员,受他人指示虚开发票骗取国家退税款,虚开数额较大,二名被告人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林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

  税务合规管理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合法化、规范化、稳健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依法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也是规范行业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向全社会释放出“偷骗税必严打”“违法者必严惩”的强烈信号,努力营造稳定、公开、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

  07.网络“直播带货”售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2年3月份开始,周某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直播网店,在惠东县大岭街道某厂房内直播销售假冒“Champion”“Adidas”“Puma”等品牌的服装。周某聘请罗某、周某文等人一起参与销售。至被抓获时止,从被告人周某在网店提取到的销售数据中,剔除未发货、退货部分,其销售“Champion”“Adidas”“Puma”等商标的服装价格共计339053.43元。2022年8月5日,惠东县公安局联合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缴获上述品牌的服装共计9630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惠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超过1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罗某等受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五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宣判后,五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本案通过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惩,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依法平等保护,促进市场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经营规则的法治理念,为县域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成为企业的“首选地”,创新的“孵化地”贡献有力的司法服务。

  08.“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助力高效解纷——某能源公司与某包装制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能源公司主营液化气生产销售业务,某包装制品公司因生产经营用途向某能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截至2021年9月8日,某包装制品公司尚拖欠某能源公司液化石油气货款共计336812.42元(不包含未到期的款项)。于2021年11月27日至2021年12月8日期间,某包装制品公司分三次共偿还某能源公司货款136783元,剩余货款200029.42元。经多次催促,某包装制品公司仍未能付清剩余货款。为此,某能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惠城区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员组织原、被告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了解到被告对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均认可,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最终,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共同向法院提出了司法确认申请。

  本案是一起企业间合同违约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处理模式快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充分尊重法律、尊重商事活动主体合法诉求的体现。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能为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解决企业困难,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09.厚植法治沃土,规范用工行为——申请执行人莫某明与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案

  在莫某明与某家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决某家具公司向莫某明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69131.5元。某家具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莫某明向博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将近结业。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沟通,被执行人某家具公司负责人都承诺尽快还款,但一直未履行。执行干警根据前期摸排情况,到被执行人公司厂房勘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张贴相关传票,公司负责人慑于执行压力,主动到法院报告公司困难情况,请求法院协调。执行干警向申请执行人详细介绍了被执行人经营现况,同时也向被执行人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民生无小事,保障一线劳动者的权益是重大民生工作。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促成执行和解,纾解被执行人企业困难,协助企业恢复履行能力,以实际行动开展暖企护企,助力全市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10.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解决企业困难——申请执行人某涂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某科技公司向某涂料公司采购产品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某涂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一、二审审理,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某涂料公司偿还货款196616.5元,申请执行人向惠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被执行人从事留声机生产及出口,近几年受疫情影响出口受阻,产品销量差,紧张,公司面临破产。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向申请执行人释法说理,让其明白只有被执行人正常经营,有收益才有能力偿还债务。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并当场支付了首期款项,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目前,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如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坚持能动司法的理念,引导民营企业诚实履行,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又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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